近期, 在工作中遇到有人咨询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及登记备案的问题,现作如下简要答疑。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既有利于依法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和预售资金的监管, 又有利于依法保障合同债权。(王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