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告
为加强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时间。县城城区东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至龙神垭路口,西至嘉陵江,北至巴黎名都小区为禁放区域,该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县城城区禁放区域外为限放区域,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共计8天,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依法惩处违规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力鼓励社会监督。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和投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投诉电话:110、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