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四川嘉陵江新政航电大坝管理保护范围的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四川嘉陵江新政航电大坝

管理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政航电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8 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17621-199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新政航电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政航电枢纽大坝管理范围

    上游以坝轴线为基准线向上延伸300米、正常水位324米线下水域,下游以坝轴线为基准线向下延伸300米、正常水位310.05米线下水域划定为管理范围。

二、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坝轴线上、下游300m内的水面及岸边为水库调度管理单位的管理禁区(特殊情况另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管理禁区内从事堆放货物、炸捕水生物、开荒种植及开采砂石料等危害枢纽工程的一切活动。除正常航线和调度管理单位作业船只外,其他船只不得出入停留;

    (二)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三)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四)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六)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八)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九)炸鱼、毒鱼、电鱼;

    (十)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一)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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