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水、电、气不仅是民生,还是小区重大安全隐患之一。根据《条例》规定对于水、电、气的日常维修养护,建议由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管理。《条例》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一)对新建物业水、电、气的规定是什么?
《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
该款明确了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应该具有的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
(二)对专业经营单位建设的规定是什么?
《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供水、供电、供气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修养护。供水、供电、供气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建设所需费用依照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该款对供水、供电、供气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明确了专有建设单位的责任。
《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五款: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计入上述成本。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该款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费用的来源,也明确了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对非专业单位建设的规定是什么?
《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供水、供电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后,可以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四)专业经营单位不依法履职作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对专业经营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