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有哪些规定?

还未入住多长时间,个别小区电梯有问题、排水系统有问题、消防设施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小区“运气不好”?还是在公共设施上本来就“先天不足”呢?为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前期交付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更显得非常重要。

1、《条例》对承接查验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五十六条: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买受人代表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该条明确了三点:第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第二,增加承接查验活动的透明性———承接查验不再只有物业和建设单位,增加了业主代表、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代表;第三,这里的买受人代表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属于全国首创,避免买受人代表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暗中操作,致使物业承接查验“走过场”流于形式。

2、《条例》“带病”交付物业怎么办?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措施有哪些?

《条例》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条文一是对电梯、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小区公共设施,不得“带病”交付,有利于加强监督;二是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措施同步跟上,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后果,有效防止“带病”交付。魏霞

编辑: 责编: 编审: 监制:

智慧仪陇APP 举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