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时存在瑕疵,因而造成业主财物受损,同时业主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