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确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名下财产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晓诚
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1****3854
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来仪乡春生街245号
执行依据:(2022)川132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85000元及诉讼费
奖励金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提供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10%
悬赏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6****6912执行依据:(2023)川1324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奖励金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提供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20%
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9****351X执行依据:(2021)川132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奖励金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提供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20%
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2****1134执行依据:(2022)川1324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奖励金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提供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10%
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2****9312执行依据:(2024)川132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奖励金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提供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20%
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3****0677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3号1栋1单元10楼6号 执行依据:(2022)川1324民初5837号民事调解书奖励金额: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提供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10%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应退的诉讼费外,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线索后,经查证属实使上述案件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债权人承诺予以奖励。两人及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严格保密。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悬赏举报电话:0817-7256879、19938521100(肖法官)、19949861105(张法官)、19982813378(胡法官)、19960599396(杨法官)、17381538868(沈法官)。
编辑:吴兰
责编:林子檬
编审:蒲勇
监制:景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