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新政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1号令)、《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仪府办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经书面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县“祥和苑”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一)户籍在县城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二)县城机关事业单位新近就业住房困难的正式职工;
(三)县人民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具体条件按仪府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县城规划区有自有房屋出售、赠与、转让等转移房产
行为且无正当理由的;
2.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且已登记备案的;
3.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4.已享受单位集资建房或房改优惠政策的;
5.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6.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的。
二、分配房源
本次可供分配的房源为“祥和苑”公租房,位于县城紫云街(看守所旁)。共计住宅用房504套,其中二室一厅252套,单套建筑面积约为57平方米;一室一厅252套,单套建筑面积约为45平方米。根据仪人才组纪(2017)2号规定,预留第一、二幢公租房共192套作为引进人才公寓安排,本次抽签摇号实际房源为第三、四、五幢共312套。
1. 312套住房用于户籍在县城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近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2. 192套住房用于政府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分配程序
(一)步骤及时间安排
1.申报(12月1日---12月10日)
由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表可登录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下载,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及时受理。
2.初审(12月11日—12月25日)
申请受理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和乡镇进行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房管局复审。
3.复审(12月26日---2018年1月5日)
县房管局根据初审意见会同县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由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4.分配(2018年1月6日---10日)
县房管局组织摇号选房,委托仪陇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县监察现场监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两轮摇号,第一轮确定是否纳入本次保障,第二轮确定纳入本次保障对象的房号。对获得配租的对象发放确认通知书,未纳入实物保障的实行轮候或全部转入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或受理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报送相关审核资料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签订租赁合同
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7日内凭配租确认通知书与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签订《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一次租赁期限为2年,以后每年签订一次,并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和交纳租金。对获得配租但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住户将视为弃权。公租房和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后,租金标准实行分档分类确定,差别化管理。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按原廉租房标准执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原公租房标准执行。
四、分配纪律
(一)坚持公平公正。分配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要环节,分配的公平 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二)坚持责任明确。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坚持客观真实。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3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坚持过程监督。整个分配过程由纪检监察、公证处全程现场监督,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