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考虑到当前我县道路为平面混合交通,未规划电动车专用通道,广大中、小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广大学生出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严禁未取得驾驶证的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8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车的专项整治行动。
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