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已过,保证人能够免除保证责任吗?

     仪陇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毅)六个月已过,保证人真的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

     近日,仪陇县司法局日兴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刘女士解答了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普及了法律知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 年10月,刘女士的朋友张某从农商行贷款30万,贷款期间为2017年10月28日-2018年10月27日,约定刘女士提供贷款期间的担保,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同时将自家住房抵押给了农商银行。2018年10月27日,贷款到期,张某未履行偿还义务,经农商行多次催款,张某始终拒绝还款,农商行将张某和刘女士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

     刘女士说:我担保期间是2017年10月28日到2018年10月27日,时间都过了,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听说担保到期超过6个月就可以不用负责任了是不是真的,目前已经10个月了,我不用再承担责任了吧。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可以看出,只有在农商银行放弃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免责;目前农商银行已经提起起诉,6个月的诉讼时效从起诉那天起中断开始重新计算了。因此,就不存在六个月已过,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针对目前情形,刘女士只有与张某沟通,取得银行的谅解,积极筹钱还款,以免影响征信。

     温馨提示:担保风险大,签字需谨慎。(编辑/邓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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