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3月1日开始

中国网2月20日讯(记者 林伊人)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下月1日起,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要办理年度汇算,截止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在离境前办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另外,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退税的,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这些人要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明确,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应当补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这样计算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2020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本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条件。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三种方式、三种渠道办理

《公告》明确,办理年度汇算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和三种渠道(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公告》指出,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2020年度汇算确认增加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的,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此外,2020年度汇算还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如果纳税人不方便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也可以选择邮寄申报表方式办理,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编辑:吴兰 责编: 编审: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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